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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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8〕49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牡丹江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收费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收费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废物应当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丢弃、转移、买卖或者倾倒混入生活垃圾。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暂时贮存。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规定统一配备无偿提供,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妥善使用,如发生丢失和损坏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交接医疗废物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第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运送医疗废物。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确保安全。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约定,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 有固定病床的住院部,根据床位数按照入住率计算,收费标准为1.9元/床·日。
  (二) 门诊部按患者每人次0.1元收取,对无法准确统计患者人次的门诊部,收费标准为:
序号 门诊人次 收费标准(元/月)
1 5000以下 500.00
2 5000—10000 800.00
3 10000—15000 1,300.00
4 15000—20000 1,800.00
5 20000—30000 2,600.00
6 30000以上 3,000.00


  (三)社区医疗服务站和诊所收费标准为:
类别 营业面积(平方米) 收费标准(元/月)
1 营业面积≤50 120
2 50<营业面积≤100 280
3 100<营业面积≤200 360
4 营业面积>200 560

  (四) 牙科诊所收费标准为: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100元/月;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200元/月。
  (五) 中医诊所、乡村卫生所收费标准为50元/月。
  (六) 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企业内部医疗室(医务室)收费标准为50元/月;学校及幼儿园医疗室免收。
  (七) 血液中心、疾控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站、医(护)学校的动物实验单位、精神病院、疗养院等医疗废物产生量少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商,每月按500元至1000元收取。
  前款中的床位数、入住率、营业面积、门诊患者人数等基础数据,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可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后,不再交纳该部分医疗废物的排污费。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医疗废物时,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运送、处置医疗废物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收集、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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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维修基金第一案”的探讨--北京李艳新律师

注:本文中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等用语系同一含义。

事件回顾:

1998年8月8日,广东某业主李女士与东悦居小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该小区的住房一套。

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其中第32条规定: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一次性划拨给业主委员会,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1999年1月1日,《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由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其中第5条规定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其中第7条规定,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003年9月,李女士将开发商诉至广州市中山区法院,要求其依照《条例》的规定,为该房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东山区法院以李女士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李女士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东山区法院进行审理”。

2005年1月,东山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判决开发商补缴物业维修基金3724元。

2005年4月,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2006年1月12日,法院终审裁定:以现行法律法规对维修基金案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尚无具体规定,维修基金纠纷暂不具备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条件为由,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业主李女士的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当民事案件需要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立法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而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就同一事项做出了不一致的规定,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一、关于本案

事实上,上述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极为普遍。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通常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甚至是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发布的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一旦提起行政诉讼,就启动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审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适用法律”的审查。依照《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相当。为解决行政诉讼中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就此专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颁布的时间为1998年。依照当时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已废止),如果《办法》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该办法就应属于行政法规。但该《办法》的颁布单位为建设部和财政部,而不是国务院。因此,该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

本案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应与部门规章相当。1999年8月,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通知》,意图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问题做出调和性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低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足以解决二者之间的效力冲突。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到此为止,“在广东省范围内应由谁来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问题终于有了定论。

但是,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已经购买的商品房,其物业维修基金应如何处理呢?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据媒体报道,具有相似情况的业主多达数十万户、涉及维修基金以数十亿计。

二、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本案中并无犯罪事实发生,也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那么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呢?行政诉讼最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有行政机关的参与,其目的是解决就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本案中并未涉及行政机关的任何具体行政行为,也并无任何行政机关参与其中,很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就财产问题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其行使诉权的正当要求。因此,可以肯定地说,本案应当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以“此类纠纷暂不具备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处理的条件”为由驳回起诉是不恰当的。

三、本案是否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处理程序”?

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的另一理由是:《条例》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均就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等事项赋予了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的职责。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处理为宜,原审以民事案件受理并做出实体判决不当。

那么,这些条例中对“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处理程序”有没有规定呢?

先来看一下《条例》:第32条 “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款账户代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但这一规定只是赋予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职责,与二审法院“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 的提法相去甚远。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这一条赋予国务院相关部门就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定相关规定的权限。但也并未规定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就维修基金缴纳问题发生争议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程序。而且,《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由购房人(业主)缴纳维修基金,并没有为当事人的约定留出余地。

另外,二审法院的这一理由,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1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后的案件的处理做出了列举性规定,其中包括“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能与本案判决沾边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但采用这种做法的前提是“法律规定”,《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分别属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即使这些条例中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有所规定,也不应成为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退一步说,即使有某个“法律”对此有所规定,法院也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而不是“驳回起诉”。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74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和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批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2004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及附录A-1、附录A-2、附录B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附录A-1、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53.doc
附录A-2、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54.doc
附录B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1855.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 2004-12-11实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系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炼制、信息化学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采掘业、建材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技术导则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篇章的编制与审核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HJ/T2.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T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GB/T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Z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508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R表征,其定义为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造成的环境(或健康)后果C的乘积,用R表示,即:
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
3.2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
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
3.3 最大可信事故
在所有预测的概率不为零的事故中,对环境(或健康)危害最严重的重大事故。
3.4 重大事故
指导致有毒有害物泄漏的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泄漏事故,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危险物质
一种物质或若干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使其具有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6 功能单元
至少应包括一个(套)危险物质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贮存容器、管道等)及环保处理设施,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每一个功能单元要有边界和特定的功能,在泄漏事故中能有与其它单元分割开的地方。
3.7 重大危险源
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
3.8 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功能单元中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9池火
可燃液体泄漏后流到地面形成液池,或流到水面并覆盖水面,遇到火源燃烧而形成池火。
3.10 喷射火
加压的可燃物质泄漏时形成射流,在泄漏口处点燃,由此形成喷射火。
3.11 火球和气爆
由于火种作用于容器,过热的容器导致低温可燃液体沸腾,使容器的内压加大,致使容器外壳强度减弱,直至爆炸,内容物释放并被点燃,形成火球。
3.12 突发火
泄漏的可燃气体、液体蒸发的蒸汽在空气中扩散,遇到火源发生突然燃烧而没有爆炸,不造成冲击波损害,但弥散气雾的延迟燃烧造成伤害。
3.13 化学爆炸
物质由于化学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并对外作功,引起的爆炸。分散的可燃性蒸气的突然或缓慢燃烧形成的气雾爆炸;在有限空间内混合可燃气体爆炸;反应失控或其他工艺反常所造成压力容器爆炸;不稳定的固体或液体爆炸,均属化学爆炸。
3.14 急性中毒
发生在短时间毒物高浓度情况下,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
刺激:毒物影响呼吸系统、皮肤、眼睛。
麻醉:毒物影响人们的神经反射系统,使人反应迟钝。
窒息:因毒物使人体缺氧,身体氧化作用受损的病理状态。
3.15 慢性中毒
在较长时间接触低浓度毒物,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
环境风险评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安全评价数据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评价与安全评价的主要区别是:环境风险评价关注点是事故对厂(场)界外环境的影响。
4.2 评价工作等级
4.2.1 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级。
4.2.2 经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中涉及的1--3个主要化学品,按附录A.1,进行物质危险性判定。
4.2.2.1 凡符合附录A.1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为1、2的物质,属于剧毒物质;符合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3的属于一般毒物。
4.2.2.2 凡符合附录A.1易燃物质和爆炸性物质标准的物质,均视为火灾、爆炸危险物质。
4.2.2.3 敏感区系指《建设项目管理名录》中规定的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及社会关注区。具体敏感区应根据建设项目和危险物质涉及的环境确定。
4.2.3 根据建设项目初步工程分析,划分功能单元。凡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性物质,且危险性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名称及临界量见附录A.1。
4.2.3 1 评价工作级别,按表1划分。
表1 评价工作级别(一、二级)
剧毒危险性物质 一般毒性危险物质 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 爆炸危险性物质
重大危险源 一 二 一 一
非重大危险源 二 二 二 二
环境敏感地区 一 一 一 一

4.2.3.2 一级评价应按本标准对事故影响进行定量预测,说明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
4.2.3.3 二级评价可参照本标准进行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和对事故影响进行简要分析,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
4.3 评价工作程序
见图1。


步骤 对象 方法 目标

原料、辅料、中间 检查表法,评分 确定危险因素
和最终产品、工厂 法,概率评价法 和风险类型
评价 系统 综合评价法

类比法
定性
加权法
已识别的危险因 确定最大可信
素和风险类型 事故及其概率
指数法
定量 概率法
事故树法



最大可信事故 大气扩散计算 确定危害程度
水体扩散计算 危害范围
综合损害计算

最大可信事故风险 外推法 确定风险值和
风险评价标准体系 等级评价法 可接受水平




可接受风险水平 代价利益分析 确定减少风险
不可接受风险水平 措施



事故现场 类比法 事故损失
周围影响区 模拟 减至最少



图1 环境风险评价流程框图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1) 风险识别
(2) 源项分析
(3) 后果计算
(4) 风险计算和评价
(5) 风险管理
二级评价可选择风险识别、最大可信事故及源项、风险管理及减缓风险措施等项,进行评价。
4.5 评价范围
对危险化学品按其伤害阈和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敏感区位置,确定影响评价范围。
大气环境影响一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5公里;二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3公里范围。地面水和海洋评价范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规定执行。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1.1 风险识别范围包括生产设施风险识别和生产过程所涉及的物质风险识别。
5.1.1.1 生产设施风险识别范围:主要生产装置、贮运系统、公用工程系统、工程环保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等;
5.1.1.2 物质风险识别范围:主要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燃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以及生产过程排放的“三废”污染物等。
5.1.2 风险类型: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放散起因,分为火灾、爆炸和泄漏三种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5.2.1 资料收集和准备
5.2.1.1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资料、安全管理体制及事故应急预案资料。
5.2.1.2 环境资料:利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厂址周边环境和区域环境资料,重点收集人口分布资料。
5.2.1.3 事故资料:国内外同行业事故统计分析及典型事故案例资料。
5.2.2 物质危险性识别
按附录A.1对项目所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进行危险性识别和综合评价,筛选环境风险评价因子。
5.2.3 生产过程潜在危险性识别
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特征,结合物质危险性识别,对项目功能系统划分功能单元,按附录A.1确定潜在的危险单元及重大危险源。
6 源项分析
6.1 分析内容
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概率、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6.2 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方法:类比法,加权法和因素图分析法(参见附录B)。
定量分析法:概率法和指数法(参见附录B)。
6.3 最大可信事故概率确定方法
事件树、事故树分析法或类比法(参见附录B)。
6.4 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6.4.1 确定泄漏时间,估算泄漏速率。
6.4.2泄漏量计算包括液体泄漏速率、气体泄漏速率、两相流泄漏、泄漏液体蒸发量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2。
7 后果计算
7.1 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1.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采用多烟团模式或分段烟羽模式、重气体扩散模式等计算。按一年气象资料逐时滑移或按天气取样规范取样,计算各网格点和关心点浓度值,然后对浓度值由小到大排序,取其累积概率水平为95%的值,作为各网格点和关心点的浓度代表值进行评价。
7.1.2 多烟团模式
在事故后果评价中采用下列烟团公式:
(7.1)
式中:
C --下风向地面 坐标处的空气中污染物浓度(mg.m-3);
--烟团中心坐标;
Q--事故期间烟团的排放量;
σX、、σy、σz——为X、Y、Z方向的扩散参数(m)。常取σX =σy
对于瞬时或短时间事故,可采用下述变天条件下多烟团模式:
(7.2)
式中:
--第i个烟团在 时刻(即第w时段)在点(x,y,0)产生的地面浓度;
--烟团排放量(mg), 为释放率(mg.s-1), 为时段长度(s);
、 、 --烟团在w时段沿x、y和z方向的等效扩散参数(m),可由下式估算:
(7.3)
式中:
(7.4)

和 --第w时段结束时第i烟团质心的x和y坐标,由下述两式计算:
(7.5)

(7.6)

各个烟团对某个关心点t小时的浓度贡献,按下式计算:
(7.7)
式中n为需要跟踪的烟团数,可由下式确定:
(7.8)
式中,f为小于1的系数,可根据计算要求确定。
7.1.3 分段烟羽模式
当事故排放源项持续时间较长时(几小时至几天),可采用高斯烟羽公式计算,:
(7.9)
式中,C--位于S(0,0,Zs)的点源在接受点r(xr,yr,zr)产生的浓度。
短期扩散因子(C/Q)可表示为:
式中:
Q--污染物释放率 ;
--烟羽抬升高度;
、 --下风距离 处的水平风向扩散参数和垂直方向扩散参数,扩散参数按(7.4)计算。
7.1.4 重气体扩散模式
重气体扩散采用Cox和Carpenter稠密气体扩散模式,计算稳定连续释放和瞬时释放后不同时间时的气团扩散。气团扩散按下式计算:
在重力作用下的扩散:
(7.11)
在空气的夹卷作用下扩散:
(从烟雾的四周夹卷) (7.12)
(从烟雾的顶部夹卷) (7.13)
式中:
R--瞬间泄漏的烟云形成半径;
h--圆柱体的高;
--边缘夹卷系数,取0.6;
a--顶部夹卷系数,取0.1;
u1--风速,m/s;
K--试验值,一般取1;
Ri--Richardon数,由下式得出:
(7.15)
α--经验常数,取0.1;
U1--轴向紊流速度;
l--紊流长度;
7.2 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7.2.1 有毒物质在河流中的扩散预测
采用HJ/T2.3 推荐的地表水扩散数学模式。
7.2.2 有毒物质在湖泊中的扩散预测
采用HJ/T2.3 推荐的湖泊扩散数学模式。
7.2.3 油在海湾、河口的扩散模式
7.2.3.1 油(乳化油)的浓度计算模型
突发性事故泄露形成的油膜(或油块),在波浪的作用下也会破碎乳化溶于水中,可与事故排放含油污水一样,均按对流扩散方程计算,其基本方程为:
(7.15)
式中: --源强;
Δ--三角形有污染面的面积;
H--油膜混合的深度;
7.2.3.2 油膜扩展计算公式
突发事故溢油的油膜计算采用P,C,Blokker公式。
假设油膜在无风条件下呈圆形扩展,采用下式:
(7.16)
式中:
Dt—t时刻后油膜的直径,m;
D0—油膜初始时刻的直径,m;
、 —水和石油的比重;
V0—计算的溢油量,m3;
K—常数,对中东原油一般取15000 /min;
t—时间,min;
7.2.4 有毒有害物在海洋的扩散模式
采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推荐的模式。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 风险值
风险值是风险评价表征量,包括事故的发生概率和事故的危害程度。定义为:
(8.1)
8.2 风险评价原则
8.2.1 大气环境风险评价,首先计算浓度分布,然后按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给出该浓度分布范围及在该范围内的人口分布。
8.2.2 水环境风险评价,以水体中污染物浓度分布、包括面积及污染物质质点轨迹漂移等指标进行分折,浓度分布以对水生生态损害阈作比较。
8.2.3 对以生态系统损害为特征的事故风险评价,按损害的生态资源的价值进行比较分析,给出损害范围和损害值。
8.2.4 鉴于目前毒理学研究资料的局限性,风险值计算对急性死亡、非急性死亡的致伤、致残、致畸、致癌等慢性损害后果目前尚不计入。
8.3 风险计算
8.3.1后果综述用图或表综合列出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后所造成的多种危害后果。
8.3.2 危害计算
8.3.2.1任一毒物泄漏,从吸入途径造成的效应包括:感官刺激或轻度伤害、确定性效应(急性致死)、随机性效应(致癌或非致癌等效致死率)。如前述,这里只考虑急性危害。
毒性影响通常采用概率函数形式计算有毒物质从污染源到一定距离能造成死亡或伤害的经验概率的剂量。
概率Y与接触毒物浓度及接触时间的关系为:

式中,At、Bt和n与毒物性质有关;
D为接触的浓度 (kgm-3);
te为接触时间 (s);
Dn.te为毒性负荷。在一个已知点其毒性浓度随着雾团的通过和稀释而变化。
鉴于目前许多物质的At、Bt、n参数有限,因此在危害计算中仅选择对有成熟参数的物质按上述计算式进行详细计算。
在实际应用中,可用简化分析法,用LC(50)浓度来求毒性影响。若事故发生后下风向某处,化学污染物i的浓度最大值Dimax大于或等于化学污染物i的半致死浓度LCi50,则事故导致评价区内因发生污染物致死确定性效应而致死的人数Ci由下式给出:

式中N(Xiln,Yjln)表示浓度超过污染物半致死浓度区域中的人数。
8.3.2.2最大可信事故所有有毒有害物泄漏所致环境危害C,为各种危害Ci总和:

8.3.2.3 最大可信灾害事故对环境所造成的风险R按下式计算:

式中:
R--风险值;
P--最大可信事故概率 (事件数/单位时间);
C--最大可信事故造成的危害 (损害/事件);
8.3.3风险评价需要从各功能单元的最大可信事故风险Rj中,选出危害最大的作为本项目的最大可信灾害事故,并以此作为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分析基础。即:

8.4 风险评价
风险可接受分析采用最大可信灾害事故风险值Rmax与同行业可接受风险水平RL比较:
则认为本项目的建设,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则对该项目需要采取降低安全的措施,以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项目的建设是不可接受的。
9 风险管理
9.1 风险防范措施
9.1.1 选址、总图布置和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厂址及周围居民区、环境保护目标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厂区周围工矿企业、车站、码头、交通干道等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厂区总平面布置符合防范事故要求,有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及避难所。
9.1.2 危险化学品贮运安全防范措施
对贮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危险源的贮存地点、设施和贮存量提出要求,与环境保护目标和生态敏感目标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1.3 工艺技术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及避难所。
9.1.4 自动控制设计安全防范措施
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设计方案。
9.1.5 电气、电讯安全防范措施
爆炸危险区域、腐蚀区域划分及防爆、防腐方案。
9.1.6 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
9.1.7 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设计
9.2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见表9:





表9 应急预案内容
序号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
1 应急计划区 危险目标:装置区、贮罐区、环境保护目标
2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 工厂、地区应急组织机构、人员
3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规定预案的级别及分级响应程序
4 应急救援保障 应急设施,设备与器材等
5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规定应急状态下的报警通讯方式、通知方式和交通保障、管制
6 应急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由专业队伍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监测,对事故性质、参数与后果进行评估,为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7 应急检测、防护措施、清除泄漏措施和器材 事故现场、邻近区域、控制防火区域,控制和清除污染措施及相应设备
8 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应急剂量控制、撤离组织计划 事故现场、工厂邻近区、受事故影响的区域人员及公众对毒物应急剂量控制规定,撤离组织计划及救护,医疗救护与公众健康
9 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与恢复措施 规定应急状态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善后处理,恢复措施邻近区域解除事故警戒及善后恢复措施
10 应急培训计划 应急计划制定后,平时安排人员培训与演练
11 公众教育和信息 对工厂邻近地区开展公众教育、培训和发布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