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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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0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以下简称“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保证市长公开电话有序、高效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长公开电话“12345”是市政府设立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咨询、诉求、意见、建议的全国统一号码的非应急政府服务电话,实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第三条 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由一级平台、二级平台和网络单位构成,并与市应急服务热线电话、社会服务热线电话联动。

  一级平台为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为国家统一号码的行业公开电话(12315、12319、12333、12338、12348、12351、12358、12366、12369、96308、96310);网络单位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

  第四条 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和网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人民群众来电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工作任务的承办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受理、处理群众来电事项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答公众咨询,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二)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受理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收集和整理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报告;
  (五)负责对全市服务热线电话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和考核考评,对服务热线电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负责全市服务热线电话整合,建立和完善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
  (七)负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网络单位是市长公开电话系统的承办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承办市长公开电话交办的群众来电事项,并及时回复、反馈办理结果;
  (二)负责维护市长公开电话基层工作平台和网络,畅通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渠道;
  (三)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市长公开电话系统数据库相关信息的更新、报送工作,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各网络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市长公开电话承办工作人员。对市长公开电话转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和网络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能权限认真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上交矛盾。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八条 电话交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将来电事项电话交办到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处理,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来电人,并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 网络交办。以网络工单形式将来电事项交办有关单位处理,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完成的网络工单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第十条 立案交办。对解决难度较大或影响面较广的问题,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进行立案交办,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来电人,并形成结案报告报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人员值班制度。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及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做好人员值班工作,其他网络单位要建立承办事项联系机制,明确联络员和联系方式,做到全天24小时电话有人接、事情有人办,保证市长公开电话系统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对市长公开电话交办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中紧急事项当日办结、一般性问题3日内办结、较难解决的复杂问题7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业绩考核制度。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对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情况。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对交办事项推托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或因人为因素影响工作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定期通报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通过召开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通报会、印发情况通报等形式,向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定期通报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工作意见,并同时将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安全保密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市长公开电话交办事项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群众反映的意见、投诉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七条 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作为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直接对市政府负责,具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直接交办。对适用政策法规清晰、办理责任明确的来电事项,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向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和网络单位进行交办。
  (二)组织协调。对适用多项政策法规、办理责任交叉的来电事项,可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进行协调,明确办理主体和工作任务,并组织有关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共同完成。
  (三)督办检查。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交办事项,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可以采取函件催办、现场督办、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进行督查,确保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通报批评。对推脱责任、承办不力、无故超时、久交不办的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视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五)业务指导。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对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指导。
  (六)直接汇报。对市长公开电话来电中涉及的紧急事项、突发事件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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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

卫生部


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

1988年11月30日,卫生部

医院感染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医院病人、职工和社会人群不受环境有害因素的伤害,提高医疗效果,保护职工和人民群众健康,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300张床以上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300张床以下医院设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感染的监控管理工作。
二、任务和职责:
1.根据“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其它防止医院感染的有关规定,制定全院控制感染规划、各项卫生学标准及管理制度。
2.负责院内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考评管理效果,研究改进措施。
3.负责对新建设施进行卫生学标准的审定。
4.负责感染管理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技术咨询。
5.负责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填报院内感染发病情况监测表。发生暴发流行时,立即报告。
三、组成人员:
1.委员会(小组)一般设主任(组长)1人,由主管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副组长)1至2人,分别由预防保健科科长、护理部主任兼任;委员由医务处、内、外、妇、儿、传染科医师,检验科主任,供应室护士长,门诊部护士长,总务科科长等有关人员兼任。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任务而定,一般委员会不少于10人;小组不少于6人为宜。
2.适当配备专职人员:
(1)人数以300张床以下1人;300至500张床2人;500张床以上3人为宜,在医院总编制数内调剂解决。
(2)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办公地点可设在预防保健科或护理部,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感染管理科。
(3)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经相应的培训,掌握感染管理等基本知识。担任感染管理的医师,要求是医学院校公卫系毕业或临床医师经专门训练者。担任感染管理的护士,要求正规护校毕业,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经专门训练的护师以上人员。培训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统一组织。
(4)专职人员中的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晋升等按同类卫生技术人员对待。
(5)专职人员职责:
1)负责拟定全院控制感染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2)执行各项监控制度,定期监测、分析、报告发病情况。
3)对院内感染流行及时调查分析,详细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4)协调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
5)开展医院卫生学管理的专题研究,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剂。
3.为有效地进行院内感染监控,应指定检验人员担任有关细菌学检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