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教师〔2005〕1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各市县教师进修学校:
现将《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小学 教师 登记 规章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5年5月20日印发
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实施细则
(2004—2008年度)
第一条 依据《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方法》(琼教师〔2004〕14号文),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和小学教师培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2004年起,在我省建立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和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
第三条 全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统一领导,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具体管理;市(县)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具体管理。
第四条 《海南省小学教师专业成长档案袋》(简称《成长档案袋》)和《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简称《学分登记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
第五条 《成长档案袋》由教师所在学校保管,《学分登记册》由个人保管,每年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机构包括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市(县)教师培训机构和教师任职学校。
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负责登记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所取得的学分;市(县)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登记教师参加市(县)培训所取得的学分;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教师参加校本研训和其他研训活动所取得的学分,接受当地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不具有教师培训资格的部门在经当地市(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研训活动的,教师可在参加活动后凭有关文件通知或其他证明材料由任职学校登记学分,并报当地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
第八条 严格按照《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折算表》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学分登记。
第九条 对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项目、标准,作如下补充说明:
1、跨年度的项目,允许分年度、分阶段登记学分。
2、学历达标或提高培训,两年制按每学年分别记4学分,取得毕业证书记3
分;三年制按每学年分别记4学分,取得毕业证书记3分。按学年记分时,教师必须提供每学年的学习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记分。其他情况可参照上述标准记分。
3、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基地短期脱产培训按每天分别记1、0.8、0.5学分。
4、参加我省小学教师计算机全员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或参加教学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培训,通过教育部等级考试取得等级证书者,均可记5学分。
5、参加小学新任教师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者,可记5学分。
6、学术交流活动按次数记分;课题研究按不同项目凭成果报告记分;发表论文、公开出版教材、学术专著按不同成果累计记分,教师撰写的校级论文,指学校统一布置撰写的论文,不包括教师个人自己撰写且未发表的论文,校级教、科研成果每年累计记分不超过2学分。
7、课堂教学竞赛、示范课、公开课等培训活动,给任教老师按国家、省、市县和学校四级不同层次,并凭相应部门的计划、安排或邀请函,每节课分别记5学分、4学分、3学分、2学分;作为活动的观摩者,凭所提供的相应的观摩材料,分别按每节课0.5学分、0.3学分、0.2学分、0.1学分登记学分,但校级观摩活动每年登记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8、外派到名校跟班培训或接受名师师徒式培训按派遣机构或项目所属的等级登记学分,市县、校级外派跟班培训时间达到2周但未达到1个月的,可以分别登记3学分、2学分。师徒式培训,师傅与徒弟可同时获得学分,但申请登分时须提交师徒协定、活动计划、过程记录、活动总结等材料。
9、教师制作教具或课件等,可按不同成果的项目数量登记学分;教师日常教学中的教具、课件制作可按校级登记学分,但每年登记学分累计不超过1分。
10、教师个人自学活动的学分登记,要求教师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读书笔记),经核实后按自学教材每8万字记1学分,但每年登记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
11、各培训项目不能重复登记学分。同一活动、同一成果只记学分最高的一项,如参加教研活动同时还提交了论文,只能记一项学分;同一论文,既会议交流又正式发表,只能记一次学分;参加同一竞赛活动获多级(国家、省、市县)奖励,只记最高学分一次;同一内容的专题讲座,多次演讲,只能记一次学分;其他可能出现重复登分的活动或成果,其学分登记办法可类推。
第十条 学分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必须存入教师本人《成长档案袋》,向培训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学分时须提交教师个人《成长档案袋》,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教师《成长档案袋》存档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1、教师个人研训计划或个人成长计划;
2、教师个人参加研训活动的记录材料(含考勤材料);
3、每学期2份以上典型教案;
4、每学期2份以上典型说课稿;
5、每学期3次以上听课、评课记录材料;
6、每学期2篇以上教学后记、反思文章或教学随笔;
7、每学期1篇个人研训总结;
8、每学期1篇以上专题研究论文;
9、个人研训成果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先进材料等;
10、其他(如有关登分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分登记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各部门、学校要指定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的同志专门负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校长是校本研训学分登记的第一责任人。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将教师完成的继续教育各项学分得分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教师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教师任职学校每年应统一向当地教师培训机构提交每一教师的《成长档案袋》、《学分登记册》和《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学分审核表》,由当地教师培训机构对教师当年校本研训学分进行认定,并对继续教育学分达标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五条 教师《学分登记册》所登记的受训项目和学分,是教师个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教师参加年度考核、职称评骋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与依据。
第十六条 凡申报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职称评聘必须提供本人《学分登记册》,且小学教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必须达到10学分,其中要求参加基地培训达到3学分以上。
第十七条 凡在参加我省第二轮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年达到10学分者,可由市(县)级培训机构审核,报省教育厅换发《2004-2008年度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与《海南省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及《学分登记册》有差异的,以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及其教育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九月三十日
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减免救助、特殊慢性病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特别医疗救助。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县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可以享受下列医疗减免救助:
(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常规化验、一般性检查费减免10%;
(三)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减免15%;
(四)住院费(不含住院期间药品费)减免15%。
第六条 患有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的特殊慢性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可以申请特殊慢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当年发生医疗费用的30%,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且费用是同一年度内发生的,按个人住院费实际负担部分的一定比例和金额享受分段补助救助。
(一)年住院费不满2000元的,最高按15%救助;
(二)年住院费在2000—5000元的,最高按20%救助;
(三)年住院费在5001元—10000元的,最高按30%救助;
(四)年住院费在10001元以上的,最高按40%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对于医药费开支巨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经市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特别医疗救助,救助金最高为2万元。
第九条 审核发放特殊慢性病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当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一)超出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交通事故等发生的费用;
(三)镶牙配镜、救护车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医院就诊时,应当出具城市低保证、身份证、低保人员就医卡等证件;医院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减免政策给予减免,并将减免的内容和金额填写到低保人员就医卡。
第十二条 申请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特别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持身份证、城市低保证、户口簿、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凡符合救助条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居委会填写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表,连同各类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特别医疗救助金的发放,还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区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城区医疗救助金由市民政部门于每年7月和12月发放。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有关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待遇的,由市民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医疗救助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