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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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号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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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救济
——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之我见(三)
余秀才
摘要:

虽然已过诉讼时效,但债权人仍不丧失实体权利,仍可要求债务人偿还,且该实体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以抗辩,并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此时,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看似合法的“提出诉讼时效的行为”,掩盖的是其“不想再偿还”的非法目的,从而请求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依然判决支持其诉请时,法院该怎么办?我们会发现无论判决支持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违法。

关键词:

诉讼时效抗辩、提醒权、无效民事行为

一、债权人篇

自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提起的债权追索之诉,只要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并请求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而法院最终判决结案的话,那么无一例外的都是债权人败诉,二十几年来,这种判决方案已成定论,似乎没有任何争论的余地。实务中屡见不鲜,绝大多数人都已习以为常,甚至有些麻木了,从而放弃了对这种判决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的思考。在此情况下,似乎债权人已经陷入绝境,无翻身之可能,真是这样的吗?

笔者的答案是——一切皆有可能,定论尚言之过早。如果我是债权人,在起诉时一定不会主动提交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证据,否则相当于此地无银,会起到提醒债务人的不利后果。庭审时,一旦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我将会在征得法官同意并请求书记员如实记录的情况下问债务人这样一个问题:“既然你认为涉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你还想不想偿还涉案债务?”如果债务人回答是“还想”,那么我将会接着说:“请法官注意,也请书记员记录,现在并不是调解阶段,债务人的回答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限制,其回答完全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既然债务人都明确表示还想继续偿还涉案债务,那么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债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无效,依照债务人的意愿判决债务人清偿。”

如果债务人回答是“不想再偿还了”,我会首先提醒书记员请如实记录“不想再偿还了”这几个字,然后接着问:“你凭什么不想偿还?你不想偿还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债务人一般都会说:“因为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此时我会接着说:“超过诉讼时效就可以不偿还了吗?哪一条法条有这样的规定?”

这一问必然导致债务人哑口无言,因为事实上我国现有的法律的确没有这样的规定,即未规定消灭时效(即消灭实体权利的时效)和取得时效(即取得实体权利的时效)。此时,我可以接着说:即便涉案债权真的超过诉讼时效,我方仍不丧失实体权利,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偿还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是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非请求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保护。法院的保护,只是国家法律保护民事权益的途径和方法之一,而不是唯一。故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仍受国家法律保护,债务人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当庭明确表示不想再偿还涉案债务了,其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质上掩盖的是其“不想再偿还”的非法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系无效行为,仍然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当然,一般而言,书记员是很难记录得如此详尽和有逻辑的,但没关系,债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且这种书面意见应当事先准备好,在宣读之前就可以告诉书记员“以下面的书面意见为准”。

其实,完全可以不经历上述这一过程,只要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并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就已经足以认定债务人已经具有“不想再偿还”的意思了,也就完全可以适用上面的理论请求法院依然支持债权人诉请了。

二、法官篇

债权人如若前述作为,法官将面临两难之决择,一边是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即法院丧失了保护权;另一边是债权人言之成理、于法有据的“请求认定债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无效”的主张,我们会发现,无论怎么判都是违法,且不论怎么判都必有一方当事人会上诉,且都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更可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再审。如若是个案,法官或许还可以仍旧依照传统做法仍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实债权人上面所述之主张在民法通则颁布时就已经可以成立了,在我国可以说是与诉讼时效制度同时存在,二十几年来,全国的法官们之所以从未面临如此两难的选择,是因为无人想到这一点。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现在有人提出来了,该如何判呢?有没有一个合法而又完美的判决方案?

这一问题在2008年8月21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新解释)之前,的确是一个难题,因为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在好了。如果我是法官,我会这样判——

依照时效新解释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规定之立法精神,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只有当事人自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才予以审查,故法院启动审查诉讼时效程序的前提是“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系当事人可以控制的,故应认定为法律行为,而只有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便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仍不丧失实体权利,被告仍不能免除偿还义务,故原告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言之成理。被告当庭表示“不想再偿还”所欠债务了,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并不是在调解过程中所作出的,使本院不得不置疑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目的的合法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即使不起诉至法院,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拒绝偿还亦不合法;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仍当庭表示拒绝偿还,其行为之合法性更难以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所述的“被告当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当庭明确表示不想再偿还涉案债务了,其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实质上掩盖的是其‘不想再偿还’的非法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行为系无效行为”之主张,于法有据,言之成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进而认定被告所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其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不能让本院启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的程序。据此,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笔者认为,这应该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唯一合法而又能自圆其说的判决方案。

三、债务人篇

经过债权人和法官的上述铁臂合围,债务人瞬间从必胜变成了必败,有没有办法可以力挽狂澜、反败为胜呢?笔者的答案是——一切皆有可能。

表面上看,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和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似乎都并无不当,二十几年来,一直都是这么提的,也都达到了债务人预期的法律效果。那究竟问题出在哪呢?这得从提诉讼时效问题这一行为的性质说起。很多人人认为,提诉讼时效问题是一种抗辩权,以至于想当然地跟进提出请求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其实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知道,债务人是没有拒绝偿还的权利的,即不可能享有抗辩权的,故笔者一再强调,这只是一种提醒权[1]。如能改变这种观念,那么民法通则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是债务人可充分利用的有利武器,虽然法院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但债务人可以主动提出,如何提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提出就将成为克敌制胜的关键所在。

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之前,理论界甚至有人认为法院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你不说法官都知道,所以债务人又何必瞎子带眼镜——多此一举呢?仔细分析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发现,正是债务人多说了一句“请求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而导致引火烧身。所以,如果我是债务人,我绝对不会多说这一句话,我会这样提诉讼时效问题——

“我提醒法官注意,债权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至于法院该怎么判,我无权过问,也无权干涉,由法院自行决定。”如果债权人依照前述的理论问我还想不想偿还时,我可以这样回答:“法院判决我应当偿还,我会偿还;至于法院未判决我偿还我还想不想偿还的问题,那是拿到本案判决书之后的事,与本案无关,我可以等待拿到判决书之后再决定。”如何回答不一而足,总之核心思想就是绝不表露自己有“不想再偿还”的意思。如此一来,债务人确保债权人的第一次起诉的胜诉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四、债权人篇

难题又重新回到了债权人身上,但笔者看来,这已不再是难题,因为还涉及一个债务人是否同意调解或者是否同意以合理的方案接受调解的问题,如接受,债权人可实现起诉之救济目的,如不接受,则仍会使债务人之非法占有目的暴露无遗。故针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债权人可再提起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和侵占罪的刑事自诉加以救济,具体论述详见笔者的另一篇论文《论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再救济》[2]。

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的通知

科协办发普字〔2009〕14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推进“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的实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资源的开发工作,中国科协特制定了2009年度科普资源开发指南。

  现将《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做好科普资源的开发、集成和共享工作。

  附件:《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



中国科协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中国科协科普资源开发指南(2009)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推进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的实施,保持科普资源开发工作的有序性和连续性,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科普资源的开发工作,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优质科普资源,特制定本指南。

一、开发原则
(一)立足需求,服务民生
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作为科普资源开发的指导方针,以提升公众科学素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普资源开发的目标。
(二)统一标准,打造精品
统一科普资源的质量及规格要求,打造科学性、艺术性和实效性均佳的精品。
(三)因地制宜,呈现特色
针对不同人群特点以及不同地域、文化背景的差异,在内容和形式上各具特色。

二、资源形式
科普资源形式以图片、挂图、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动漫作品、科普报告、科普研究文献、专题科普展览、科技馆展品、科技博物馆藏品、科普活动资源包、科普基地信息为主。鼓励开发各种新颖实效的科普资源。

三、开发内容
2009年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开发相关科普资源。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发相关科普资源,用于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宣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
(二)生态文明与安全健康
围绕《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工作主题——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开发相关科普资源,用于宣传生态文明的内涵和意义,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节约水、电、粮食、土地等资源的方法,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疾病控制和安全生产的知识。
(三)新中国科技发展成就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的成就开发相关科普资源,用于宣传科技工作者服务国家和社会的骄人业绩。
(四)重大科技活动
围绕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周等大型活动,以及纪念伽利略首次使用望远镜进行天文观测400周年、2009年“全球天文年”、达尔文诞辰200周年和《物种起源》发表150周年等重大科技事件开发相关科普资源。
(五)突发事件
围绕突发或可能突发的公共事件,以及我国常见的干旱、洪水、台风、风暴潮、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开发相关科普资源,用于开展应急科普活动。
(六)针对四类重点人群开发相关科普资源
1.未成年人
适合其年龄特点的趣味科学知识、课堂教学延伸内容。
2.农民
科学种植、养殖方法,实用技术等生产技能,防病健身、优生优育等健康知识以及移风易俗等观念。
3.城镇居民
防病健身、安全消费等生活常识,有助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科技信息和知识。
4.领导干部和公务员
有利于其工作和决策的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四、支持方式
中国科协将以项目资助和奖励的方式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科普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一)资助科普图书创作和出版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科协启动“繁荣科普创作资助计划”,滚动扶持在科普创作领域有潜质的科普作家及优秀科普创作基地,引导文学、艺术、教育、传媒等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投身科普创作,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产品,营造科普创作的良好氛围,培育优秀科普创作人才队伍,推动科普创作大繁荣。2009年的资助对象主要集中在图书领域。
(二)重点征集
为了引导、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资源的开发工作,丰富中国数字科技馆资源库的资源内容,为科普活动以及广大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宣传站点提供更多的优秀科普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2009年将重点征集部分科普资源,形式主要为音像、广播、挂图、海报、专题资源包等。
(三)定向采购
根据科普工作需要,2009年中国科协还将以定向采购的方式开发部分科普资源,包括科普活动资源包、图片、视频、主题展览等。
重点征集和定向采购的具体内容请于2009年5月上旬登陆中国科协网站(www.cast.org.cn)和中国数字科技馆网站(www.cdstm.cn)查询,科普图书创作和出版资助工作的具体情况将于2009年7月1日后在以上网站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为避免资源重复开发,申请单位可通过中国数字科技馆和中国科协网站查阅中国科协和社会各界围绕相关主题已开发的科普资源。
(二)申请单位应承诺同意项目产生的科普资源能够在中国数字科技馆上进行公益性传播。
(三)申请单位应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知识产权纠纷。